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01號上訴人 楊翔恩 兼法定代理 楊伍龍 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許銘富 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