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796號聲請人 姚政助 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
陳苡瑄 律師相對人 姚陽 關係人 姚宜助 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程序監理人 洪月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洪月華社會工作師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同法第16條第
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丙○經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醫師鑑定結果,認其因失智症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等情,有鑑定報告書可稽,堪認相對人係無意思能力之人,則依首揭規定,爰依聲請人乙○○、關係人甲○○等之聲請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而經本院審酌洪月華社會工作師為司法院造冊推薦之程序監理人人選,具有處理家事事件之知識及實務工作經驗,足認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應可充分保障相對人之權益。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