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補充保險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65號上訴人即原告電益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詹詠竣 輔佐人 詹鈞皓 被上訴人即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鄭書金
朱瑞霞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因補充保險費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6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