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486號民事宣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48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威震

被告 邱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48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0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丁婉容

書記官鄭梅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27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32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2項均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梅君

法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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