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小字第148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威震
被告 邱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48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0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丁婉容
書記官鄭梅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27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32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2項均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梅君
法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