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三二九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郭賢傳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住所為台中縣○○鄉○○路五八二之六號,本院依址送達訴訟文書,經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該址無誤,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