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9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瑞
訴訟代理人  朱呈
被   告  陳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陸仟肆佰伍拾陸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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