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余允中余響倫
車侑汝 (原名: 車招敏 )、 余容杏 (原名: 余芬蕙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8,7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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