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11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許仁銓
被 告 曾秀慧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曾俊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世明
陳育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03年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㈠被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
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
產於民國95年10月2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
回復登記為被告曾俊銘所有。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曾俊銘向其借款未還,積欠本金新
臺幣(下同)373,312元,及自民國102年10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未還,原告於99年12月取
得執行名義,經強制執行仍無效果,至102年4月查悉被告
曾俊銘於98年11月15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出售其妹即被告
曾秀慧,並於同年12月10日完成移轉登記,因其等明知上開
行為害及原告債權,卻仍故意為之,原告為保權益,爰依民
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曾俊銘向其借款未還,經強制執行
仍無效果,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出售並移轉予被告曾秀慧之
事實,業提出客戶帳務查詢資料、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6503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登記謄本為證
,被告曾俊銘、曾秀慧對此並未爭執,堪信真實。原告雖主
張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買賣及移轉有害其債權,惟被
告等則以曾秀慧買受目的係協助曾俊銘履行債務為辯。查被
告曾俊銘於98年11月15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以4,500,000元
出賣被告曾秀慧,被告曾秀慧確有給付價金,有房地買賣契
約書、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憑條(存款人曾秀慧、存入戶
曾俊銘、金額1,000,000元、日期98年12月1日)、華南商
業銀行匯款回條(受款人匯豐銀行房貸還款帳戶、匯款人曾
秀慧、金額3,491,820元、日期98年12月24日)可憑,依內
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公告新北市○○區○○○路(98年第
1季~第4季)房地交易資料,其等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交
易價額並未明顯悖離市場行情。其間,被告曾俊銘將出賣所
得用於清償其對匯豐銀行之債務,除上述匯款回條外,另有
匯豐銀行之清償證明(信用卡帳款清償日98年12月30日、信
用貸款清償日98年12月31日)可佐。而原告係至99年12月始
取得執行名義,則被告曾俊銘98年11月以正常交易價格將附
表所示不動產出賣被告曾秀慧,並將所得用於清償其對匯豐
銀行之債務,難認其等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買賣及移轉登
記行為,係以詐害原告債權為目的。原告主張害及債權而訴
請撤銷買賣行為、所有權移轉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依職權確定應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
為4,080元(第一審裁判費)。
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 官藍琪
土地標示
┌─┬───────────────┬─┬────┬─────┐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
│├───┬────┬───┬──┤│││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範圍│
├─┼───┼────┼───┼──┼─┼────┼─────┤
│1│新北市○○○區○○○段│238│建│3534.87│47/1000│
└─┴───┴────┴───┴──┴─┴────┴─────┘
建物標示
┌─┬───┬────┬────┬───┬───────────┬──┐
│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結構│面積(㎡)│權利│
│號││││├───┬───┬───┤範圍│
││││││樓層│面積│附屬建││
││││││││物用途││
├─┼───┼────┼────┼───┼───┼───┼───┼──┤
│1│2398│新北市汐│新北市汐│17層鋼│第14層│70.76│陽台│1/1│
│││止區厚德│止區樟樹│筋混凝│││8.39││
│││段238地│一路145│土造│││││
│││號│巷20號14││││雨遮││
││││樓之2││││0.47││
├─┴───┴────┴────┴───┴───┴───┴───┴──┤
│公共設施之共有部分:厚德段2410建號,面積:1891.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47/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