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簡字第785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簡字第78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簡字第七八五五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代表人乙○○主任)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之裁定,發現有誤寫情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右開當事人欄被告機關所在地「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應更正為「設桃園縣中壢市○○路○○○號」。
理由
壹、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貳、經查本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七八五五號裁定,當事人欄被告機關所在地,原記載「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經本院查證結果,應為「桃園縣中壢市○○路○○○號」,本件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之裁定如當事人欄所示文字,顯係誤載,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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