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林泳宏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黃豐泉
      黃郭文玉
代 理 人  黃謝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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