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52號聲請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聲請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陳文川 等三十七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歿之相對人 錢縀 、錢 鄭夏 、關係人即債務人 林正文 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請均勿省略),並具狀追加相對人。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