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20號聲請人 邱萬文銘傑製刀實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表明正確之票號為UT0000000、UT0000000、UT000000
0抑或VT0000000、VT0000000、VT0000000。該裁定已於
106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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