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21號聲請人百弘資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聖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佩詩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可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號」。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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