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債務人 李承煬李國正 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稱於100年入住戶籍地(東華街房地為父親所有),因父母居住在永興路房地(母親所有)可幫忙收信,故聲請狀始填寫永興路地址。惟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卻記載債務人係住在母親房屋,故支付母親扶養費,而不另支付水電瓦斯等費用。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起迄今確實住所地為何?以及上開二者不符內容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說明債務人平均每月營收及淨收各若干元?並提出最近2個月每日營收若干元之明細。
3.據債務人提出之加油單據,平均每日油錢未達650元,應更正之。
4.說明債務人於何時自萬世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離職?
5.債務人104年所得清單上列載有自東震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60元所得,說明其給付原因為何?105-106年是否仍有該筆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債務人105年所得清單上列載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給付之1800元所得,說明其給付原因為何?106年是否仍有該筆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說明債務人於北投郵局之帳戶內,於106年1月10日有匯入34元薪資款項,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8.查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即安泰銀行申請協商,同意於95年6月起,分80期,0%利率,每月還款38,545元,而債務人於收入證明切結書填載每月收入為3.5萬元至4萬元,則在收入(尚未扣除必要支出)及還款金額相當之情況下,債務人顯無法負擔該還款金額,卻仍與債權銀行達成上開協議內容,其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說明債務人於95年8月至10月間之工作內容、公司名稱、工作收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0.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之商業保險費支出,非屬必要生活費用,應予剔除。
11.說明債務人母親於陽信銀行帳戶內有80多萬元之存款,難認
其符合有不能維持生活而須受債務人扶養之要件,故其扶養費支出非屬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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