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 王正興 被告 鄒序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且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三復記載社區水表已移走,核與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社區水表已移走不符,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與說前開不符處之真意為何?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