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春琴
李民興 李錦鶴 李忠倫 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素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0,700元(計算式:7825×556=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2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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