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905號抗告人 楊富江 抗告人 黃鈺琳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 林秉彥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經查本件抗告狀底僅有抗告人楊富江之蓋章,並未有抗告人黃鈺琳之簽名或蓋章,故請抗告人黃鈺琳於本件抗告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抗告人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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