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190號原 告 陳秀甘 被 告 蔡婉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斗六簡易庭法官陳定國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