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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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190號
原   告  陳秀甘
被   告  蔡婉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懿庭

歷審裁判

  • 斗六簡易庭 103 年度 六簡 字第 190 號裁定(103.08.27)[和解]
  • 斗六簡易庭 103 年度 六簡 字第 190 號判決(103.09.1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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