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4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順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