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90號
原   告  王雲溪
被   告  林芷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前將位於花蓮縣吉安鄉之房屋租予被
告,被告雖已返還該租賃房屋,惟仍積欠租金、違約金等共
計46,436元,惟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花蓮縣光復鄉,有其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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