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40號
上 訴 人  蔡瑞文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淑如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肆佰壹拾柒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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