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熊家興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99年8月17日上午10點於本院第20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第15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郭惠玲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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