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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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7月及7月,經定刑後,目前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99年7月5日法矯字第0999026515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9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288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97年11月10日確定;又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38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98年3月23日確定;上開二罪,嗣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939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3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8年3月21日確定;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90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二罪嗣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330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1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99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457號函及所附同日法矯字第0999026515號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