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50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5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麗雲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仁│99年2月26日│13,260元│JAA0000000│││││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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