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4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458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縣榮民服務
處(即陳正鋒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9年度除第14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04│├──┼──────────┼───────┼───┼──┤│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80│├──┼──────────┼───────┼───┼──┤│003│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45│├──┼──────────┼───────┼───┼──┤│004│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54│├──┼──────────┼───────┼───┼──┤│005│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18│├──┼──────────┼───────┼───┼──┤│006│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