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龐圳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龐圳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龐圳龍前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5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其中附表編號3、5所示案件尚未執行完畢;附表編號1至2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白豐瑋【附表】受刑人龐圳龍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16日107年5月17日106年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速偵字第184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7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基交簡字第337號108年度訴字第586號111年度基簡字第441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17日108年10月25日111年5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基交簡字第33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890號111年度基簡字第441號確定日期108年8月19日108年12月13日111年7月7日得否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687號(編號1至2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已於109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46號(編號1至2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已於109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831號編號45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2月26日111年3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37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基交簡字第134號111年度交簡上字第33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12日111年10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基交簡字第134號111年度交簡上字第33號確定日期111年5月12日111年10月20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49號(編號4已於111年9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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