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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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政昕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政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蕭政昕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1年10月17日以111年度聲字第204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嗣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刑期變更為1年9月,業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52609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重新核算假釋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詹于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