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法定程式。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二、本院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已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