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一六號
原告白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原告頂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原告脫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台灣康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興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原告聖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山聯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