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ОО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肆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黃雅君法官林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敏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