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79號原告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5,1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