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61號
原 告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代送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城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12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其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679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