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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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230號清償借款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曾秀鳳
調解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本金部分)
,給付方式: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前給付完畢。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貳萬元(民國九十八年九月至民國九十
九年一月之利息),給付方式: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前
給付完畢。
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壹拾陸萬捌仟元(民國九十九年二月至
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之利息),給付方式:於民國九十九年
二月十五日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肆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如有一期未給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曾秀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