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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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230號清償借款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曾秀鳳
   調解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本金部分)
  ,給付方式: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前給付完畢。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貳萬元(民國九十八年九月至民國九十
  九年一月之利息),給付方式: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前
  給付完畢。
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壹拾陸萬捌仟元(民國九十九年二月至
  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之利息),給付方式:於民國九十九年
  二月十五日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肆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如有一期未給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曾秀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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