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保險小調字第42號損害賠償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曾秀鳳
調解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萬元。給付方式:於
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同年六月
二十五日、同年八月二十五日、同年十月二十五日及同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各給付伍佰元。餘款參萬柒仟元自民國一百年
一月二十五日起,於每月二十五日各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
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曾秀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