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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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56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複訴訟代理  林琦勝 律師

複訴訟代理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線安設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2月3日下午3時40分整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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