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56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複訴訟代理 林琦勝 律師人複訴訟代理 丙○○人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線安設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2月3日下午3時40分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官黃國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