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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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8年12月25日起訴請求被告乙○○(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給付積欠之借款,惟被告乙○○
於原告起訴前之98年5月3日已死亡,有乙○○個人基本資
料表在卷可佐。
三、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乙○○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
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無理由,
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