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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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86號聲請人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訴訟代理人 李金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敏維┌────────────────────────────────────────────────────────────┐│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台幣)│││├─┼───────────┼─────────┼───────────┼────────┼────────┼──────┤│1│環球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台灣銀行南崁分行│106年2月25日│18,000元│AJ九九九三四七│台灣三菱電梯│││ 許安邦 ││││六│股份有限公司││││││││ 林達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