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桃簡字第12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凱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995、1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凱傑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星城ONLINE遊戲包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所產生之危害、竊取財物之價值及犯後態度暨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刑法沒收中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暨追徵之修正第38條之1規定,於被告行為後之105年7月1日施行,並認沒收本質上非屬關於刑罰權事項,而以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則被告所竊取之星城ONLINE遊戲包1個,自須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及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後)、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