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一號
原告韓商.丙○○○○有限公司(CLKOEntertainmentCo.Ltd.)法定代理人 崔成豪 原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仲村隆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進福 律師
高涌誠 律師 許樹欣 律師被告龍虎獅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一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刑事案號: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一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