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家抗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家抗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抗字第三六二號
再抗告人乙○○代理人 應明銓 律師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酌定監護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二年度家抗字第三六二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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