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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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2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字第772號、第1194號、94年度毒偵字第214號、第571號、第588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海洛因拾肆包(含袋重陸點參公克,經鑑定結果合計淨重陸點貳捌公克,空包裝重參點 陸玖 公克)、海洛因貳包(含袋重參拾捌公克,經鑑定結果合計淨重參拾點捌公克,空包裝重柒點零參公克)、海洛因貳包(含袋分別重參拾參公克、肆公克;合計淨重參拾陸點伍柒公克,空包裝重壹點貳肆公克)、海洛因伍包(含袋重肆點伍公克)沒收銷燬,小皮包壹個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拾捌點捌公克)、安非他命伍包(含袋重肆拾貳點伍公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伍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海洛因拾肆包(含袋重陸點參公克,經鑑定結果合計淨重陸點貳捌公克,空包裝重參點陸玖公克)、海洛因貳包(含袋重參拾捌公克,經鑑定結果合計淨重參拾點捌公克,空包裝重柒點零參公克)、海洛因貳包(含袋分別重參拾參公克、肆公克;合計淨重參拾陸點伍柒公克,空包裝重壹點貳肆公克)、海洛因伍包(含袋重肆點伍公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拾捌點捌公克)、安非他命伍包(含袋重肆拾貳點伍公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伍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小皮包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本件犯罪事實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標題一第7至10行之:「分別自93年3月間之某日起及92年11間之某日起,至94年4月13日回溯4日內之某時止,連續在汽車旅館等處,施用第
1級毒品及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更正補充為:「自93年3月間之某日起至94年4月13日止,在不詳地點的汽車旅館等地,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內吸食之方式,連續施用海洛因多次,每日均施用。另自92年11月間某日起至94年4月12日止,在同上地點,以將安非他命放在吸食器上再以火燒烤而吸食其煙之方式,連續施用安非他命多次,亦每日均施用」。第15至19行之:「依序扣得第1級毒品海洛因14包共重6點3公克、第1級毒品海洛因2包共重38公克、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共重18點8公克、第1級毒品3包共重39點5公克、第1級毒品5包共重4點5公克、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重5點4公克等違禁物」,更正補充為:「依序扣得海洛因14包(含袋重6點3公克,經鑑定結果合計淨重
6.28公克,空包裝重3.69公克)、其所有供其裝海洛因所用的小皮包壹個、海洛因2包(含袋重38公克,經鑑定結果合計淨重30.8公克,空包裝重7.03公克)、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18點8公克)、海洛因2包(含袋分別重33公克、4公克;合計淨重36.57公克,空包裝重1.24公克【按此次另扣得一包白粉《含袋重2.5公克;經檢驗結無毒品反應,淨重
2.27公克,空包裝重0.7公克》】)、安非他命5包(含袋重42.5公克)、海洛因5包(含袋重4.5公克)、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5.4公克)等物」外,餘均與起訴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名稱:除增加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均引用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標題一所列的證據(如附件)。
三、量刑理由:被告從88年間就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紀錄,先前又經過2次觀察、勒戒,都無法戒除對毒品的依賴,且被告自承每日均施用1級及2級毒品,施用時間甚長,本件除是連續犯,又係累犯,因此有必要給予一定長時間的刑罰,讓其遠離誘惑並戒除毒癮。另外,審酌被告於審理中坦白認罪,節省不必要的調查資源,及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刑稍嫌過重,而略為調減,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的刑罰及定其應執行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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