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473號公訴人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袁曉君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胡芷瑜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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