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號3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2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丙○○經本院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柯姿佐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