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台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改定民國95年5月3日下午4時50分許在本院第8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