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330號上訴人 陳德富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被上訴人 黃仲毅
范德惠 范德忠 范德政 范德全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王怡雯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