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鄭宏昇 被告 王龍榮
康朝宗 陳彥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欣玲
法官游育倫法官孫淑玉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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