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勝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勝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勝輝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95年度訴字第128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嗣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210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3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7年7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許勝輝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於97年7月31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9月17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8月6日。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3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林怡秀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