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景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景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景璋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7年1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5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0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