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長清 住臺南市○區○○街○○○號6樓之5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蔣光復 因102年度訴字第38號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