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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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84號聲請人 彭大勇 律師即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 律師被告 郭哲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保狀所載。
二、查被告郭哲瑋因殺人案件,本院以被告涉嫌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羈押在案,且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一般合理判斷,本存有逃亡避責而使案情陷於晦暗危險之高度可能性,並參酌其在明知所駕之車業有撞擊於人之狀況下,仍為加速逃逸之舉動,更突顯其逃亡避責之疑慮,無法完全排除,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目前本案送交鑑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羈押被告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並未消滅,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鄭雅文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